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文时间: 2025-03-19
资料来源: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机构信息 | 自然资源局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负责人姓名、权责清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 |
1.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一)工作目标。将各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职责等,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1.行政法规 2.中办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 ||
| 公共服务 | 政策文件 | 自然资源局名义出台的自然资源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 |
1.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公报、政府或者部门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起草机构应当负责同步对其涉及重大政策的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解读。 |
1.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政策法规办公室 | 1.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同 步起草政策解读。规范 性文件一经签发,同步 公开,并在5个工作日 内公开政策解读。 2.其他主动公开的政策 性文件,参照规范性文 件执行。 | ||
| 公共服务 | 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规划 | 1.白云鄂博矿区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 2.白云鄂博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3.白云鄂博矿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令第394号) |
1.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1.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3.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规划牵头股室 | 专项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布。 | ||
| 公共服务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征集(含意见的采纳情况)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质效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紧急情况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 行政法规 |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紧急情况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重大决策牵头股室 | 1.对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意见采纳情况应及时公开。 | ||
| 公共服务 | 重大决策事项目录 | 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决策事项名称、承办部门、拟完成时间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 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行政法规 | 根据年度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公开。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及时发布重大决策事项目录。 | ||
| 公共服务 | 办事指南 | 适用范围、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电话、办公地址和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法定公开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实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行政审批,相关业务股室配合 | 根据工作情况,实时更新办事指南。 | ||
| 公共服务 | 财政信息 | 部门预决算及政府集中采购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财务 | 部门预决算及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 | ||
| 公共服务 | 国土调查基本信息 | 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土地调查条例》(国令第518号) |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自然资源调查和利用股室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公布 | ||
| 确权登记 | 自然资源登簿前公告 | 登记单元名称、空间范围、面积、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权属状况等(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相关内容除外)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 | 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登簿前应当由自然资源所在地市县配合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 部委文件 | 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其他 | 政府网站 | √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自然资源登簿前进行公告。 | ||
| 确权登记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公开 | 登簿单元的基本情况、登簿时间等(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相关内容除外)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 | 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 部委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其他 | 政府网站 |
√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 ||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结果信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临时用地审批行政许可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法律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业务承办股室 | 作出审批7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审批信息。 | ||
| 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 预警预报 | 地质灾害类预防信息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令第394号) |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矿产资源管理和生态修复股室 | 根据气象预警和地质灾害监测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
| 监督检查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2.绿色矿山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3.测绘质量测绘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2.《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 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
1.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强化监督考核。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严格按照新评价指标对国家级绿色矿山开展实地核查。 3.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1.部门规章 2.部委文件 3.部委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其他 | 政府网站 | √ | 矿产资源管理和生态修复股室、测绘和信息保障办公室 | 及时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 查方式等,抽查情况及 查处结果。 | ||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3.《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1.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2.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3.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
1.法律 2.行政法规 3.中办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政策法规办公室、执法监察股室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3.《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1.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公开。 2.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3.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
1.法律 2.行政法规 3.中办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政策法规办公室、执法监察股室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按照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 政府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 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 行政规章 | 实时公开 | 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主要负责梳理公开权责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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