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 2026-03-12 资料来源: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

一、修订思路

考虑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层面相关制度文件的更新,以及现行白云鄂博矿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期已结束,为确保高质量基金在扩募新阶段实现更加规范、高效、可持续的运作,计划于2026年一季度完成对《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全面修订工作(附件),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投资方向、投资比例、投资限额等关键条款,特别是对母基金直接投资的领域、阶段、额度及决策程序作出清晰规定,使其成为服务战略的有力工具。

二、参考文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4〕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6〕5号)条文对比,进行优化思路梳理,具体如下:

修订内容

2024版办法条文

2026版办法条文

主要差异

1.目的与依据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多部法律及部委文件,旨在规范运作。

第一条:新增依据国办发〔2025〕1号文,明确“发挥耐心资本作用”、“促进高质量发展”。

目标从“规范管理”升维至“促进高质量发展”,紧密对接国家关于资本长期投资、服务实体经济的最新战略导向,为基金定位赋予更高使命。

2.基金定义与分类

第二条:定义为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第二条)

第二条、第五条:明确定义,并明确分类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且提出差异化原则。

引入分类管理理念,明确产业投资与创业投资在投资阶段、风险收益、考核周期上的本质差异,为后续实施精准化、差异化政策奠定基础。

3.管理架构与职责主体

第七、二十三条:财政部门主导出资并授权“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第七、二十三条)

第六、七、四十至四十六条:明确“发起设立部门”主导,委托“出资代表机构”管理。财政、发改、证监等部门职责清晰界定。(第六、七、四十至四十六条)

实现从“财政牵头、多环节审批”到“行业部门发起、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协同监管”,权责体系全面梳理,更加清晰,有利于发挥行业部门专业优势和市场机构运营效率。

4.基金设立流程与条件

第九、十三条:强调“行业项目库”为设立前置必要条件,流程包括出资确认、部门初审、政府决策。(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取消项目库前置强制要求。流程简化为发起部门可行性研究→征求部门意见→政府审批,并明确基金管理人需在审批后1年内完成设立等工作。(第九、十四条)

大幅简化行政流程,降低准入门槛,将项目筛选责任后移至市场化主体(基金管理人)。设定设立时限是对管理人的硬性约束,旨在提升效率,防止只设不投。

5.管理费率机制

受托管理机构费:第二十五条:基数为当年财政资金已投未收回金额,费率≤1%。(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费:第二十九条:母基金投资期基数为已投未退金额(不含投子基金部分),费率≤1%;退出期费率减半;延长期不收。(第二十九条)

出资代表机构费:第八条:基数为受托资金实际投资项目金额或实缴金额,费率按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退出期减半,延长期不收。(第八条)
基金管理费:第二十、二十二条:基数为实际投资项目金额或实缴金额,费率按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退出期降低比例,延长期不收。(第二十、二十二条)

1.基数从“已投未收回”变为“实投或实缴”。新基数更符合行业实践,能更真实反映管理方的工作量和资金占用成本,激励其积极推动资金到位与投资落地。

2.费率市场化,从“≤1%”的固定上限变为“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此举旨在通过市场竞争发现合理价格,有利于吸引头部管理机构,并实现费率与绩效、管理难度深度捆绑。
3.整体费率机制更具弹性与激励相容性,核心是建立与市场接轨的酬劳体系。

6.投资运作方式与结构

未明确母基金直投。第十五条:对投资区域(区内不低于80%)、产业领域(不低于60%)、单企业投资(不超过20%)有量化要求。(第十五、第三十五条)

第十五条:明确允许“母基金直投项目”,并规定“母基金只能下设一级子基金,不得再嵌套”。第十六条:对两类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如创投基金可提高政府出资、放宽期限)。第二十五条:保留了投资比例原则,但未重复具体数字,强调在协议中明确。(第十五、十六、二十五条)

1.赋予母基金直投权限,增强其对重大战略性、引领性项目的直接捕捉和快速支持能力。
2.风险隔离:禁止子基金嵌套,是防范多层杠杆、规避监管、风险传递的关键措施,确保基金结构简明清晰。
3.管理精准化:差异化政策是对分类管理的具体落实,符合不同基金的客观规律。量化比例要求从办法中前置明确,转为在协议中约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7.退出机制

第五十六、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社会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清算等退出方式及资产评估要求。(第五十六、五十八条)

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在保留基本退出方式基础上,系统性提出“推动完善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拓宽退出渠道”、“鼓励发展S基金、并购基金”。(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

从关注单个项目的退出方式,升级为构建多元化、市场化的二级退出生态。明确鼓励S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为解决政府投资基金流动性不足的核心痛点,同时为存量资产盘活和资本循环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引导和支持路径。

8.容错免责机制

第四十一条:规定章程中应约定尽职免责条款。(第四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体系化构建“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差异化容错机制”,明确“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科学设置容错率”、“不以单一项目投资损失追责”。(第三十九条)

从一条原则性规定,发展为包含核心理念、具体工具(容错率)和操作原则的完整制度框架。为落实“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制度保障,有效区分市场风险与失职责任,保护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9.风险防控与禁止行为

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条:列出禁止业务清单,包括不得变相举债等。(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三条:在禁止清单中新增“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第三十四条:再次强调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

风险防控进一步收紧。禁止投资低等级信用债,确保资金真正用于股权性投资,回归基金本源。重申禁止刚兑,是严守财政纪律、防范隐性债务风险的持续强调。

10.监督与报告机制

第四十八、第五十一条:分散规定各部门监督职责和重大事项报告要求。(第四十八、五十一条)

第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条:专章明确各方职责,并强化报告链路:管理人→出资代表机构→发起设立部门→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定期与重大事项即时报告相结合。(第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条)

监督体系更加立体和流畅。清晰的报告路径确保了信息上传的有效性,有利于发起设立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评估风险、进行决策,实现了“放权”与“监管”的平衡。

三、修订内容

本次参考自治区管理办法,核心修订条款如下:

一是修改基金规模。母基金原规模5000万元,其中白云矿区人民政府指定出资机构4950万元、基金管理人出资50万元;可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扩募至2亿元,白云矿区人民政府指定出资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出资同比例放大,即白云矿区人民政府指定出资机构19800万元、基金管理人出资200万元。本基金投资人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出资代表机构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区属国有企业。

二是细化基金投资方式。采取直接投资与参股子基金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其中直接投资占母基金总规模不得超过30%,参股子基金可分为项目基金与产业基金。直接投资主要投向早期创新创业科技研发项目及对区内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的关键环节企业,项目基金可配合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拨改投”资金或联合上级基金、社会资本投向区内重点企业,产业基金主要用于稀土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氟化工产业、文化旅游等领域,聚焦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

三是补充基金管理人职责。基金管理人应负责项目库的建设、维护和项目推介,发起设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可通过出资代表机构向基金推荐项目,由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是否纳入项目库,相关部门不得干预。

四是优化基金绩效考核机制。根据不同定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产业投资类基金,应当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

五是适当放宽基金收益让利。在基金清算时,出资代表机构可按照授权从超额投资收益中酌情向基金管理人、社会出资人等让渡收益。政府出资部分的非项目收益一并纳入基金收益管理。

六是增加基金容错免责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差异化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科学设置容错率。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单一项目投资损失追责,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投资决策符合基金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基金所投项目或子基金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免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