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林草和水务局
一、机构职能信息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白云鄂博矿区农牧林草和水务局(以下简称区农牧林草和水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包头市委编委印发的《白云鄂博矿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农牧林草和水务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原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的交通规划建设、运输服务、管理维护、行业监管等职责划入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农牧林草和水务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农牧林草和水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务、林业和草原、“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水资源管理、水利建设、水土保持、水灾害防治、水环境治理,农牧业管理和产业发展、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农牧业行政执法、落实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任务,国土绿化与防沙治沙,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管理,林草产业发展、林草科技与生态文化工作以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和特定情况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监督管理城市供水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监督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和白云矿区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五)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用水监测,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计划用水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重要河流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包头市、白云矿区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的本级执法职责,负责白云矿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土保持、城市公共供水(含直饮水)、水土工程保护方面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等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落实包头市水利行业规程规范,组织开展全区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承担水利科技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农牧业工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健全农牧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十三)负责拟定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发布农牧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经济运行。承担农牧业统计和信息化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牧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肉类、奶业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化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牧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十六)负责耕地工作,依法开展耕地质量管理。指导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指导农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牧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农牧业、节水农牧业以及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七)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国家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农牧草种子(种苗)、肥料、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审核及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八)负责农牧业防灾减灾、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以及畜禽、水生生物的疫病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十九)负责农牧业投资管理。提出农牧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上级财政安排的农牧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牧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牧业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牧业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组织拟定农牧业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政策。协同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二十一)指导农牧业人才工作。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农牧业科技人才培训工作。牵头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牧业涉外事务,组织参与农牧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实施有关农牧业国际合作项目。
(二十二)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好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十三)组织开展全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等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政策,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相关工作,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落实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承办全区范围内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七)负责落实白云矿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控、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十八)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定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二十九)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三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三十一)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
(一)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加强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牧业生产资料、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有机等优质农畜产品发展,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协同保护和产业培育,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的放心、安心。
(三)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
第七条 区农牧林草和水务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区农牧林草和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九条 区农牧林草和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区农牧林草和水务局决定、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机构设置
区农牧林草和水务局不设内设机构。
办公地址:白云鄂博矿区稀土大街中段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早8:3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0472-8518808
负 责 人:孙乌云必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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